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商标诉讼

山东化氏鱼具有限公司与王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
山东化氏鱼具有限公司与王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情摘要】原告山东化氏鱼具有限公司系一家专业从事生产销售钓具、垂钓用品的国内知名企业。原告和其关联企业打造的“化氏”等品牌,在全国范围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020年10月,原告发现···

山东化氏鱼具有限公司与王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原告山东化氏鱼具有限公司系一家专业从事生产销售钓具、垂钓用品的国内知名企业。原告和其关联企业打造的“化氏”等品牌,在全国范围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020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拼多多店铺上有大量的侵权产品在销售,遂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诉至法院。被告王某辩称,其注册使用的“比氏”商标,与原告“化氏”商标是两个不同的品牌;原告商标与被告商标在读音、字体、笔画、含义均无相似之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控侵权商品链接使用的图片上多处使用“化氏”字样,商品实物上使用的“比氏”商标与原告商标构成字形上的相似,且被控侵权产品为钓具,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产品为同一类,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以普通消费者的注意程度,很容易将二者混淆。被告虽提交证据证实其使用的系“比氏”商标,但该商标注册时间明显晚于原告商标,具有攀附原告商标商誉的情节。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原告商标作为网店宣传,并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品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故判令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8 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近似商标的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本案中,被告王某虽辩称其使用的“比氏”商标与原告“化氏”商标不构成近似,但是被控侵权商品链接使用的图片上多处使用“化氏”字样,商品实物上使用的“比氏”商标与原告商标构成字形上的相似,足以构成混淆,且该商标注册时间明显晚于原告商标,具有攀附原告商标商誉的情节。故可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欢迎你来到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网站,如有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知识产权专业老师,联系方式13965191860(微信同号),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上一篇: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与莒南县某灯具店、刘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下一篇: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临沂市兰山区某某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