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艾尼工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艾尼”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7银川艾尼工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艾尼”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905562号“艾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独特寓意和较强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087997号"艾尼AI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艾尼”,其与引证商标主要显著识别部分"艾尼"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外观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905562号“艾尼”商标
申请/注册号:2490556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21 国际分类:11类 灯具空调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银川艾尼工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水冷却装置(1105)、冷却设备和装置(1105)、热泵(1107)、热交换器(非机器部件)(1107)、压力水箱(1108)、暖气片(1108)、供暖装置(1108)、洗涤用热水器(煤气或电加热)(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