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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源”与“智绘源ZHIHUIYUA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10-13
“智慧源”与“智绘源ZHIHUIYUA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214035号“智慧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586824号“智绘···

“智慧源”与“智绘源ZHIHUIYUA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14035号“智慧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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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586824号“智绘源ZHIHUIYUAN及图”商标、第4403171号“智谷慧源W&W及图”商标、第9061476号“智慧财源”商标、第23793028号“智慧本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并存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程序中,在先权利尚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止,引证商标四经商标局注册审查予以驳回,该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收费图书馆、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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