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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群燕与袁燕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
张群燕与袁燕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案件介绍【案情】袁燕通过许可使用取得“博雅教育及图形”的美术作品及第12268193号“bo ya school+图形”商标的使用权,并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2015年4月7日,袁燕作为甲方负责人与乙方张群燕签订博雅···

张群燕与袁燕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案件介绍

【案情】袁燕通过许可使用取得“博雅教育及图形”的美术作品及第12268193号“bo ya school+图形”商标的使用权,并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2015年4月7日,袁燕作为甲方负责人与乙方张群燕签订博雅教育品牌加盟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加盟博雅教育全国连锁培训机构,乙方一次性缴纳品牌使用及知识产权费为25000元,保证金为5000元,博雅教育培训机构以后每年收取品牌管理维护费为5000元。加盟之后,乙方获得在本校区使用本品牌商标的权利,甲方负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神笔项目的师资培训,并在合同期内给乙方提供业务咨询服务。

【审判】临沂中院认为:袁燕以临沂博雅书法文化培训学校的名义与张群燕签订博雅教育品牌加盟合作协议书,以协议的方式许可张群燕使用其学校名称、注册商标、享有著作权的图形、享有代理权的神笔练字项目等经营资源,并对张群燕进行业务培训和师资培训,张群燕按照协议的约定,向袁燕支付特许经营费用(品牌使用和知识产权费),并在袁燕的指导下对校舍进行统一装修、按照统一标准招生、培训和运营。因此,本案协议内容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内涵与基本特征,属于特许经营合同。袁燕作为特许人不具有任何企业身份。非企业单位或个人作为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主体,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应属无效。判决双方合同无效,袁燕退还张群燕博雅教育品牌使用及知识产权费25000元及保证金5000元,共计30000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调解结案。

【评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主要适用《合同法》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涉案合同的法律属性是否为特许经营合同的审查判断是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焦点,主要取决于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本案在如何判断涉案合同是否具备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认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判断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责任承担等问题的处理,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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