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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兰山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首例侵权案件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
临沂兰山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首例侵权案件近日,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在兰山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调解结案,这也是兰山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审结的首例案件。据了解,原告所售的乳胶漆产品“某某涂料”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声誉并为公众···

临沂兰山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首例侵权案件

  近日,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在兰山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调解结案,这也是兰山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审结的首例案件。

  据了解,原告所售的乳胶漆产品“某某涂料”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声誉并为公众所知悉,在同行业内部及消费者中已形成较大的影响力。2007年“某某涂料”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作为上述商标的所有人,原告对上述商标享有专用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使用该商标均应获得原告的授权许可。

  自2016年起,王某租用厂房,生产假冒的“某某涂料”乳胶漆,姜某负责销售货物。2017年10月25日,两人生产并用于销售的假冒的“某某涂料”的乳胶漆被公安民警查扣。

  2018年11月13日,兰山区人民法院认定:王某和姜某的上述行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王某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姜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万元。

  两被告的行为同时也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遂向兰山法院另行提起了民事诉讼,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经过法院调解,两被告共向原告赔偿损失2万元。

  兰山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

  临报融媒记者 张慧 通讯员 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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