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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旺旺”专用权的商品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4
张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旺旺”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3日,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寿县公安局有关“张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的移送函及所附材料并于2019年6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

张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旺旺”专用权的商品案

 

【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3日,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寿县公安局有关“张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的移送函及所附材料并于2019年6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15年11月,经营者张某参加南京某展销会时了解到赵某推销的2款“旺福旺”食品礼包价格低廉,其外包装上“福”字字形偏小,感官上突出“旺旺”两字,字体、色彩、外包装与市场上畅销的“旺旺大礼包”包装相近,价格差异较大。张某在明知 “旺福旺”产品为假冒产品的情况下,仍然向赵某定购了“旺福旺”食品礼包327件,并以平均每件11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 。至查获时共销售260件,回收并销毁49件。

 

    经查明,“旺旺”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066626号,核准使用在“糖;糖果;巧克力;饼干;糕点;谷粉制食品;谷类制品;方便面”等第30类商品上,商标有效期限自2013年5月21日至2023年5月20日。

 

    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食品礼包18件(180袋);并给予当事人罚款36000元。

 

    【 典型意义 】旺旺集团凭借良好的品牌形象、品牌信誉获得消费者的认可,当事人销售“旺福旺”食品礼包,突出“旺旺”两字,给消费者造成视觉上的混淆,误认为是“旺旺”食品。张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企业的形象。执法机构的严格执法,让“李鬼”无处藏身。此案入选2020年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 2019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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