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4杨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案
【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25日,寿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寿县公安局移送的“杨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并于同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杨某自称于2016年3、4月间,在百度帖吧中搜索到一个出售高仿酒信息,通过电话联系,以物流形式从其处购进了若干数量不同品牌的高仿酒在其位于寿县北街的寿县某超市内对外出售。现场查获的白酒有:标示“剑南春”牌白酒14瓶、标示“口子窖”牌20年白酒4瓶、标示“口子窖”牌10年白酒44瓶、标示“口子窖”牌6年白酒47瓶、标示“口子窖”牌5年白酒24瓶、标示“五粮液”牌白酒4瓶、标示“天之蓝”牌白酒12瓶、标示“海之蓝”牌白酒16瓶、标示“贵州茅台”牌白酒37瓶、标示“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牌献礼版白酒27瓶、标示“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牌5年白酒24瓶、标示“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牌8年白酒13瓶。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白酒的合法来源,且知道是侵权白酒。
2019年 8 月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 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罚款85000元。
【 典型意义 】该案件当事人采取网络新形式的进货渠道,大量购进“贵州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多品种的高仿白酒,案值高,品种多,在当地影响大,是一起重大商标侵权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公安机关加强联动、密切配合、及时查处,制假售假者最终受到法律制裁,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同时,也积极保障了群众 “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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