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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临沂鹏程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栋航建材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
原告临沂鹏程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临沂栋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系于2004年2月17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公司法人企业,经营范围为木材经营加工等。其主要产品为建筑用鹏程木制圆模板、鹏程新型方柱···

原告临沂鹏程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临沂栋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系于2004年2月17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公司法人企业,经营范围为木材经营加工等。其主要产品为建筑用鹏程木制圆模板、鹏程新型方柱模板、鹏程创新弧型模板、鹏程覆塑(PP)平模板。2011年8月12日,其普通胶合板、地毯钉条、圆模板的生产首次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010年1月10日,原告即制作出版“鹏程宣传册”,2010年1月20日用于企业及产品的宣传推广,2014年12月26日经山东省版权局审核登记,作品类别为图形作品,登记号:鲁作登字—2014-K-040370。被告系于2013年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圆型模板;销售平模板、塑胶模板。被告在“栋航宣传册”中大量使用了与“鹏程宣传册”相同及近似的图片及文字说明,在宣传册扉页中虚构其具有发明专利和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企业资质。

临沂中院认为:原告临沂鹏程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临沂栋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类型、用途、及客户群体相同,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鹏程宣传册”及作品登记证书,能够认定原告享有该宣传册整体及相关图片、文字的著作权。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剽窃原告的智力成果,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及文字并用于企业及产品宣传,侵犯了原告对于“鹏程宣传册”及争议图片及文字说明的著作权。同时被告在宣传册扉页中虚构其具有发明专利和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企业资质,构成冒用认证、名优标志和虚假广告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栋航木质圆模板》企业宣传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对本案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及起诉的合理费用和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共计10万元、驳回原告临沂鹏程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服判未上诉。

本案涉及到对企业宣传册的作品性质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据此,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对思想及事实的独创性表达,具体认定作品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是否具有一定表现形式,不属于客观事实或者抽象的思想本身;2.是否由创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3.是否属于智力劳动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提供了企业宣传册的作品登记证书并在企业宣传册上署名,被告未主张或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认定企业宣传册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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