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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茂施生态肥料有限公司与刘朋、蔡小伶、多益成肥料科技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
山东茂施生态肥料有限公司与刘朋、蔡小伶、山东多益成肥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案件介绍【案情】茂施公司于2011年3月3日设立,刘朋、蔡小伶系股东之一,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控释肥、掺混肥、复混肥等。茂施公司主张其把控释肥···

山东茂施生态肥料有限公司与刘朋、蔡小伶、山东多益成肥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件介绍

【案情】茂施公司于2011年3月3日设立,刘朋、蔡小伶系股东之一,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控释肥、掺混肥、复混肥等。茂施公司主张其把控释肥的生产原料、生产工艺及生产设备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把生产原料、生产设备的供货渠道及客户名单作为经营秘密予以保护,蔡小伶、刘朋、多益成公司披露、使用其商业秘密,起诉要求蔡小伶、刘朋、多益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00元(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00元)。

【审判】临沂中院认为:茂施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包括客户名单和生产原料、生产设备的供货渠道,技术秘密又包括生产原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茂施公司举证证明其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其采取的保密措施是否与该技术能带来的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存疑。茂施公司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属商业秘密,主张侵权依据不充分,要求刘朋、蔡小伶、多益成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被告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评析】本案系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存在举证难、保密难等特点,人民法院审理商业秘密侵权纠纷首先需要做的工作就是由原告固定商业秘密的范围,人民法院根据原告固定后的商业秘密范围进行审理和裁判。采取保密措施是相关信息能够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认定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属于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权的行使范围。临沂中院依法认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准确界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加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探索制约商业秘密有效保护的实体和程序问题的解决途径,切实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权益,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本案的审理,促使企业增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规范和完善保密措施,积极营造良好的贸易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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