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199804号“鲜稻”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3第61199804号“鲜稻”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99804号“鲜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275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中文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199804号“鲜稻”商标:
申请/注册号:61199804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07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张鑫
商品/服务项目:酒精饮料(啤酒除外)(3301)、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3301)、米酒(3301)、汽酒(3301)、果酒(含酒精)(3301)、酒精饮料浓缩汁(3301)、开胃酒(3301)、白酒(3301)、烧酒(3301)、酸酒(低等葡萄酒)(3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