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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银雁鞋业有限公司第61773326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3
洛阳市银雁鞋业有限公司第61773326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733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

洛阳市银雁鞋业有限公司第61773326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733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87999号商标、第5118673号商标、第12503572号商标、第47674991号商标、第132277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在先注册信息、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图形部分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773326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61773326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28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洛阳市银雁鞋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服装(2501)、服装(2502)、服装(2503)、游泳衣(2503)、服装(2504)、服装(2505)、戏装(2505)、鞋(2507)、帽(2508)、袜(2509)、手套(服装)(2510)、围巾(2511)、腰带(2512)、婚纱(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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