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大润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4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魁,*,*,*,*。
上诉人淮南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合民三初字第00170-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安徽省淮南市,应由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淮南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永实
审 判 员 夏传国
代理审判员 谷 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昂永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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