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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境外研发机构扶持实施细则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6
为贯彻落实《台州人才新政三十条》(台市委发〔2017〕105号),鼓励我市企业设立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推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对新引进孵化机构的资助1.资助对象及标准对新引进的孵化机构,经···

为贯彻落实《台州人才新政三十条》(台市委发〔2017〕105号),鼓励我市企业设立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推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对新引进孵化机构的资助

1.资助对象及标准

对新引进的孵化机构,经市科技局认定后,给予资金资助、提供免租创业场所或相应租金补贴。

(1)资助资金按孵化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0%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根据孵化机构规模不同分层次提供免租创业场所或相应租金补贴。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提供1000平方米的3年免租创业场所;实际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提供600平方米的3年免租创业场所;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提供200平方米的3年免租创业场所。未入驻免租创业场所的给予租金补贴,使用面积超过规定面积的,以规定面积计算;未超过规定面积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实际租金低于当年确定的市场平均价的以实际租金作为补贴依据。

(3)对来台州落户并能为台州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国内外知名孵化机构,根据成立公司情况、投入情况、人才团队情况进行“一事一议”。

2.办理程序

(1)申请。孵化机构申请资金补助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投资审计报告等材料,申请场所租金补贴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场地租赁合同和租金转账证明及发票等材料,报企业所在地的科技管理部门。

(2)初审。企业所在地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科技局。

(3)审核和公示。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资助项目及经费额度,并在单位门户网站公示7天。

(4)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在20个工作日内将资助经费划拨到位,免租创业场所落实到位。

二、对跨境人才项目孵化器的资助

1.资助对象及标准

境外孵化器与市科技局或市人力社保局签订合同(与市人力社保局签订合同的,需到市科技局备案),合同期为3年。境外孵化器根据合同规定,每年推荐符合“500精英计划”、省海外工程师申报条件的人才项目落地台州,根据引才绩效评估情况,给予相应的资助,每年最高100万元。

2.办理程序

(1)申请。境外孵化器与市科技局或市人力社保局签订的合作协议后,可申请首期资助。首期资助额度视合作协议而定,最高不超过总额的50%。申请第二期资助时,由市科技局或市人力社保局对合作协议中所约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确定资助额度,符合条件的,在每年年底前拨付。

(2)公示和拨付。审核确认的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在市科技局或市人力社保局的单位门户网站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在2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三、对众创空间、众创联盟、创业社区等新型孵化器的奖励资助

1.资助对象及标准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35万元、20万元的奖励补助。对认定后又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优秀众创空间的,评优当年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

对当年培育出国家级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千”人才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给予运营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当年培育出省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省千”人才的,给予运营管理团队5万元奖励。

2.办理程序

(1)申请。孵化机构申请资金补助奖励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评优)文件、绩效证明资料(高新企业、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千省千人才文件或者证书)、投资审计报告等材料,报孵化机构所在地的科技管理部门。

(2)初审。孵化机构所在地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科技局。

(3)审核、公示。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资助项目及经费额度,并在单位门户网站公示7天。

(4)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在20个工作日内将资助经费划拨到相应的孵化机构。

四、对境外新建立研发机构的补助

1.资助对象与标准

我市企业通过独资、并购等方式,在境外新建立重点实验室、研究院、研发中心的,在正常运行两年后,可申请补助。2年内,企业实际投入金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给予5%的补助,最高1000万元人民币;实际投入金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3%的补助。

2.兑现流程

(1)认定。由企业委托有资质的、能承接跨国业务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报告。认定内容应包括机构人员、投资额、机构实施项目等情况。第三方机构认定费用由申报企业自行负责。

(2)申报。申报企业将企业营业执照、项目申请表、第三方机构资质证明材料、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认定报告、银行支付转账凭证、承诺书等材料,报企业所在地的科技管理部门。

(3)初审。企业所在地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科技局。

(4)审核、公示。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资助项目及补助额度,并在单位门户网站公示7天。

(5)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在20个工作日内将资助经费划拨到相关企业。

五、其他

1.对在申请补助时,存在项目虚报、违法、欺诈等恶劣行为,或自评材料、相关佐证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资助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2. 本细则涉及资助、奖励经费由市、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相应比例,对新引进孵化机构,众创空间、众创联盟、创业社区等新型孵化器,境外新建立研发机构的补助经费,在市、区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跨境人才项目孵化器的资助经费,在市、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县(市)参照执行。

                                                                                                                         中共台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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