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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与鼎润超市、建润超市等新兴街分店、林咸虎“大润发”商标恶意侵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6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三门县鼎润超市、三门建润超市有限公司、三门合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三门县三润超市、三门沃润超市有限公司新兴街分店、林咸虎“大润发”商标恶意侵权案【一审(2020)浙10民初118号】【二审(2020)浙民终1117号···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三门县鼎润超市、三门建润超市有限公司、三门合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三门县三润超市、三门沃润超市有限公司新兴街分店、林咸虎“大润发”商标恶意侵权案

【一审(2020)浙10民初118号】

【二审(2020)浙民终1117号】

【入选理由】

本案是较为典型的因恶意侵权情节而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在先前一调解案件中,已经涉及被告合润发公司侵害“大润发”商标权的相关内容,结合被告合润发公司与该调解案件的被告即原三门大润发公司之间的股东交叉关系,法院依法认定合润发公司应当知晓其因使用“大润发”文字标识构成对原告涉案商标权的侵害,却仍持续商标侵权行为,构成恶意侵权。本案五家关联门店的总赔偿数额达105万元,同时又根据各被告的侵权情节分别量化了各自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从数额上突出体现了对恶意侵权的打击力度,显著提高了侵权人的侵权成本,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再发生。

【基本案情】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系第5091186号“大润发”商标的专用权人,经长期使用“大润发”商标在全国范围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各被告在经营活动中均存在侵犯“大润发”商标的侵权情节。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本案之前(2017)浙10民初936号民事调解书记载的调解协议内容涉及被告合润发公司侵害 “大润发”商标权相关内容,同时该调解案件的被告即原三门大润发公司由林咸伟持股55%且任法定代表人,被告合润发公司亦由林咸伟持股50%且任法定代表人。从股东的交叉关系来看,合润发公司应当知晓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存在,构成恶意侵权。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知名度和企业声誉,各被告商标侵权的主观恶意程度、经营时间、经营规模、经营区域范围,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依法判令被告鼎润超市、三润超市连带赔偿原告15万元;被告三润超市赔偿原告45万元;被告合润发公司赔偿原告30万元,被告三润超市对其中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建润公司、三润超市连带赔偿15万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应给予较强的保护力度。五上诉人不仅长期实施了侵权行为,且林咸伟作为三门大润发公司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在2017年已知晓其因使用大润发文字构成对康成公司涉案商标权的侵害的情况下,仍与他人继续以加盟店的形式扩大其侵权行为的范围,侵权主观恶意较为严重,在赔偿数额时应予以着重考量。一审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确定五上诉人各自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合理合法,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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