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6郑某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入选理由】被告人郑某诺、李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案涉及本区域重点建设工程,对···
郑某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入选理由】
被告人郑某诺、李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案涉及本区域重点建设工程,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有利于保护重点工程建设质量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索引】
一审:玉环市人民法院(2021)浙1021刑初167号
【案情介绍】
2020年4月至7月,被告人郑某诺从建德等南方水泥有限公司购入三狮、光宇、虎球品牌的散装水泥,未经台州海螺水泥有限公司许可,伙同被告人李某伪造水泥质量检验报告和发货单,并由被告人李某在质量检验报告上使用台州海螺水泥有限公司“CONCH(海螺牌)”的商标标识。
【裁判内容】
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和禁止被告人郑某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水泥生产、销售相关的活动。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你提供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版权登记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双软认定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科技项目申报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