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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诉香格利食品、玉环华振食品经营部擅自使用与他人标识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6
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诉安徽香格利食品有限公司、玉环华振食品经营部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案【入选理由】在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

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诉安徽香格利食品有限公司、玉环华振食品经营部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案

  【入选理由】

  在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中,辨别标识是否近似一直存在诸多困难。原告中沃公司的产品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香格利公司为同业竞争者,且双方此前已存多起侵权纠纷,本案的审理可以为认定相似造型或者相同包装配色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提供裁判参考。

  【案例索引】

  一审:玉环市人民法院(2021)浙1021民初353号

  【案情介绍】

  中沃公司成立于2001年,获得9359451号、第 11620140号、第18866042号商标,其中的第9359451号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取得饮料包装瓶的形状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涉案产品的包装装潢应认定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中沃公司认为香格利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

  【裁判内容】

  法院审理认为,香格利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瓶体采用的足球形瓶设计,与中沃公司ZL201430186550.8号外观专利设计在瓶体形状、大小一致,瓶贴覆盖区域相同,瓶贴在整体构图、颜色组合、图形文字排列、布局方式上与中沃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极其相似,上述行为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其生产的被诉侵权商品与中沃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遂判决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损失。

  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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