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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line”与“宠物干线有限公司 Pet-Link及图”商标近似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21
“petline”与“宠物干线有限公司 Pet-Link及图”商标近似案例申请人因第24172782号“petl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

“petline”与“宠物干线有限公司 Pet-Link及图”商标近似案例

  申请人因第24172782号“petl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671427号“宠物干线有限公司 Pet-Lin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不可译为“宠物在线”,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网络上关于“line”和“link”的释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petline”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英文“Pet-Link”仅一字母之差,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并未仅直接表示上述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72782号“petline”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7278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7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联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进出口代理(3503)、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1)、替他人推销(3503)、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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