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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锋信托”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8-17
“云锋信托”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2079290号【上海云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云锋信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0···

“云锋信托”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079290号【上海云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云锋信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0058163号【保险; 不动产出租; 不动产代理; 不动产管理; 代管产业; 担保; 分期付款的贷款; 金融服务; 陆地车辆赊售(分期付款); 资本投资; 】“云峰”商标

第21982036号【云蜂汽车有限公司】“云蜂”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联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的网站打印件;

  2、上海云峰有限公司的网站打印件;

  3、引证商标二商标商标网信息打印件、权利人的企业信息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做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驳回,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云锋”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云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托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联系,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以上由【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小编为你编辑的商标评审案例,包含商标驳回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复审/商标不予受理复审,认真看完之后,相信你一定能或多或少的了解国家商标注册的情况,赶紧来了解下吧。如果您遇到疑难,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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