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思资本Envision Capital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10申请人因第23321770号“维思资本Envision Cap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所引证的第19401417号“ENVISION”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因第23321770号“维思资本Envision Cap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所引证的第19401417号“EN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等相关证据材料。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尚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