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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积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智慧财神”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6
杭州积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智慧财神”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178903号“智慧财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从整体外观、呼叫、内在涵义···

杭州积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智慧财神”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78903号“智慧财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从整体外观、呼叫、内在涵义等方面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488658号“智慧财富”商标、第20159967号“智慧女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特殊含义,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具有很强的显著特征。三、其他含有“财神”的类似商标已获得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四、通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宣传,申请商标已在中国获得了广泛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并未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应当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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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财神”是中国民间普遍供奉的一种主管财富的神明,民间亦称“财神爷”。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财神”与“财神爷”文字构成、含义相近,指代事物相同,指定使用在保险咨询;融资服务;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等服务上,涉嫌封建迷信,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咨询;融资服务;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亦不足以证明其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78903号“智慧财神”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7890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7 国际分类:36类 金融物管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杭州积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不动产管理(3604)、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3602)、陆地车辆赊售(融资租赁)(3602)、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3602)、保险咨询(3601)、融资服务(3602)、信托(3608)、担保(3606)、艺术品估价(3603)、经纪(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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