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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玛克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卡粒滋”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6
青田县玛克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卡粒滋”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694634号“卡粒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

青田县玛克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卡粒滋”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694634号“卡粒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056944号“卡力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经持续使用,已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唯一的联系,且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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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卡粒滋”、引证商标由“卡力滋”及图形构成,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燕麦片;燕麦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694634号“卡粒滋”商标

申请/注册号:2469463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2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青田县玛克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3007)、谷类制品(3008)、烤制的谷物粉(3008)、食用淀粉(3012)

申请/注册号:2469463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2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青田县玛克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3007)、谷类制品(3008)、烤制的谷物粉(3008)、食用淀粉(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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