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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诚科技”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7-03
“汇诚科技”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892455号“汇诚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51609号、第629···

“汇诚科技”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892455号“汇诚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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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51609号、第6297341号“汇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第24236857号“匯誠H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776285号“汇诚信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007442号“汇成HUI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54317号“匯誠HUI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被商标局驳回注册,当前在驳回复审程序中 。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决定中被驳回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已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文字“汇诚科技”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汇诚”、引证商标五文字部分“汇成”、引证商标六文字部分“匯誠”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整体不易识别,若共存使用,易被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人员招收;计算机文档管理;绘制账单、账目报表”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会计;职业介绍所”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四个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虽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由于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认定申请商标因与其余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而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故引证商标三的事实状态对本案结论认定并无影响。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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