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利公告 >> 版权登记

林立斌与中国移动公司淮南分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27
林立斌与中国移动公司淮南分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491民初7123号原告:林立斌,男,1989月7月20日出生,汉族,漫画家,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

林立斌与中国移动公司淮南分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491民初7123号

原告:林立斌,男,1989月7月20日出生,汉族,漫画家,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陈洞南路西侧(山南新区淮河大道与和悦街交叉口)。

负责人:方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成山,安徽卫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l、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刘运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女,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林立斌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淮南分公司)、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创科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立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被告移动淮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芮成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微梦创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申请缺席审理,并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立斌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在侵权微博首页置顶位置、《中国青年报》首版显著位置均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消除影响;2.判令被告移动淮南分公司赔偿原告经经济损失30 000元及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5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是知名漫画家、插画师。被告移动淮南分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新浪微博平台上以原发形式发布原告作品。移动淮南分公司系商业主体,新浪微博是其广告宣传平台,其通过发布微博,将原告作品与其商业活动贴切、形象的结合在一起,获取客户关注,增加粉丝量,增加宣传力度和品牌声誉,进行广告宣传,以此获取巨大的商业利益。被告移动淮南分公司使用原告作品,未署名原告,反而标注自己微博名称水印(水印本身就是一种版权标志),未支付费用,并对原告作品进行修改,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作品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益。侵权官方微博是经被告微梦公司认证和管理的。微梦创科公司作为侵权网站的管理者和服务者,未尽审查义务,造成涉案微博广泛流传,应当对本案侵权行为承担审查、停止侵权法律责任。庭审中,因被告移动淮南分公司已删除涉案侵权作品,原告撤回其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请。

被告移动淮南分公司辩称:涉案图片是我公司从网上找到并使用的,并不知道涉案图片的作者是谁,也无法知道作者是何人,主观上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我公司系中国移动的一个地市级分公司,宣传范围也仅限于本市消费群体。加之我公司微博关注度较少,没有相应的影响力,主要功能是传播公司内部的新闻,粉丝大多为本单位职工(682名),无法形成相应的商业价值,无法通过微博粉丝形成相应的盈利结果。涉案图片本身并不是一个很有价值的图片,不应当通过诉讼方式将其价值扩大。

被告微梦创科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1.我公司属于提供空间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本案中无任何主观过错。涉案图片并非位于微博平台的显著位置,我公司对涉案图片也未进行过任何编辑、整理或推荐,对涉案图片的发布与存在不构成明知或应知;2.原告未事先通知我公司删除涉案图片,我公司亦应因此而免责;3.我公司在收悉相关材料后对原告所称侵权图片进行了仔细查找核实,涉案图片均已不存在,故原告诉请已无事实基础;且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承担经过通知后删除的责任。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林立斌微博昵称“林大B”,微博认证说明“微漫画平台认证作者,代表作《我和我的小伙伴们都惊呆了》”。2017年12月11日,原告林立斌通过河南省许昌市汉魏公证处进行公证,微博账号“淮南移动官方微博”在2014年7月3日发布微博,配图使用了涉案图片,微博内容为“#福利来啦#移动光宽带,手机话费低至1折,办10M宽带,28元打128元!办理30M宽带,28元打228元!……快来淮南移动营业厅选购吧”,该微博账号实名认证为本案被告移动淮南分公司。

庭审中,原告林立斌提交涉案图片的源文件及属性截图,以证明其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该截图显示涉案图片创建于2013年6月25日。为证明其维权费用支出,原告提交了公证费发票。

以上事实,有源文件及属性截图、公证书、微博页面截图、公证费发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微梦创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申请缺席审理,并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提交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原告林立斌提交涉案作品源文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原告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移动淮南分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涉案图片作为其官方微博发布促销广告的配图,该行为已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移动淮南分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移动淮南分公司是在微博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致歉声明的载体亦应以微博为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移动淮南分公司在《中国青年报》上登载致歉声明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移动淮南分公司应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及被告移动淮南分公司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创作方式,市场价值、被告移动淮南分公司微博粉丝数量及宣传使用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800元。原告林立斌还主张律师费、公证费等维权费用,其虽未提交律师费用的相关证据,但本院考虑到本案确有律师参与诉讼且确有公证取证的事实,同时考虑本案为系列批量案件中的一起,个案所需的律师工作量及工作难度较低,故对本案合理维权费的金额酌情确定为100元。

关于被告微梦创科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可见,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行为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形包括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等。本案被告微梦创科公司公司作为经营微博这个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负有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事先审查、监控的义务。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通知被告微梦创科公司要求删除涉案图片,故原告要求被告微梦创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博“淮南移动官方微博”首页置顶位置连续48小时登载致歉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承担;

二、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立斌经济损失1800元;

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立斌维权合理费用100元;

四、驳回原告林立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元,由林立斌负担44元(已交纳),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负担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崔 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袁 芳

书 记 员  张广正

书 记 员  李小婉

以上是关于“ 林立斌与中国移动公司淮南分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和科技资讯,如果你在商标注册、商标复审、商标撤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企业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遇到问题,可以随时和我们联系我们。


上一篇:王建华诉《安徽市场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下一篇:淮南成功办结一起侵犯著作权案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