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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吉斯有限公司“RGI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6
阿吉斯有限公司“RGI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3321441号“RGI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7805号决定,于2021年12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我局决定认为,···

阿吉斯有限公司“RGI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3321441号“RGI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7805号决定,于2021年12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其提交的在2018年6月29日至2021年6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考勤钟(时间记录装置)”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就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有理由质疑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的效力。恳请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及答辩理由发给申请人进行查询、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与广东省南雄市气象局签订的合同及发票;2、被申请人与成都恒睿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发票;3、被申请人与长沙铂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龙信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珠海市龙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学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订单;4、被申请人的产品手册、公司简介、公司网站、系统界面及产品照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29日申请注册,2018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考勤钟(时间记录装置)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考勤钟(时间记录装置)”等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显示的商品为智慧南雄综合管控系统软件,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证据2合同和发票中显示的商标为阿尔艾富和cano nica,并非复审商标;证据3显示的商品为三合一卡、卡绳卡套、IC卡等,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且缺乏发票等履行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为自制证据,其真实性及形成时间难以确认。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23321441号“RGIS及图”商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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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号 23321441 申请日期 2017年03月29日 国际分类 9

申请人名称(中文) 深圳市阿尔艾富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清祥路清湖工业区宝能科技园7栋A座17楼ABCDE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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