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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60123号“丹御丹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6
第13760123号“丹御丹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13760123号“丹御丹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6036号决定,于2021年12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我局决定认为···

第13760123号“丹御丹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13760123号“丹御丹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6036号决定,于2021年12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向我局提供的其在2018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确已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上进行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采购合同;2、《奢侈美容》杂志-宣传服务认刊书;3、杂志广告费用转账凭证;4、《奢侈美容》杂志刊登复审商标宣传广告的图片;5、广州市然歌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杂志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6、带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化妆品”等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均非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且该证据的使用主体并非申请人;证据6为自制证据,其形成时间及真实性难以确认。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化妆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13760123号“丹御丹及图”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洗面奶; 香精油; 成套化妆用具; 化妆品; 化妆棉; 护肤用化妆剂; 防晒剂; 口气清新喷洒剂; 动物用化妆品; 空气芳香剂

类似群 0301;0305;0306;0307;0309;0310;

申请/注册号 13760123 申请日期 2013年12月19日 国际分类 3

申请人名称(中文) 杨国辉5

申请人名称(英文) YANG,KUO-HUI

申请人地址(中文) 中国台湾省新北市板桥区汉生东路258号15F

初审公告期号 1495 注册公告期号 1507 是否共有商标

初审公告日期 2016年03月13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16年06月14日

专用权期限 2016年06月14日 至 2026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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