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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来元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
原告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来元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原告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依法取得第1550716号 “沂蒙老乡”文字商标、第8021715号“沂蒙老乡”图文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33类开胃酒;···

原告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来元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依法取得第1550716号 “沂蒙老乡”文字商标、第8021715号“沂蒙老乡”图文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33类开胃酒;蒸馏饮料;酒(利口酒);含酒精液体;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的酒精饮料;米酒;黄酒;料酒;食用酒精(截止)。被告在其经营的“美味香菜馆”销售标有生产商“临沂善和米酒有限公司”和“沂蒙菊花米香型白酒”字样的白酒,其外观包装采用了与上述注册商标在构图、图案、颜色、文字等方面高度一致图案,仅在文字方面将“好喝不上火”改为“好喝不上头”、“老乡”改为“菊花”,并注明“米香型白酒”。

临沂中院认为,原告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享有第1550716号 “沂蒙老乡”文字商标、第8021715号“沂蒙老乡”图文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包装,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进行整体及主要部分进行隔离比对,很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将被告销售的产品误认为原告的产品。被告销售该侵权产品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收益及原告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具体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45000元。双方服判未上诉。

对知识产权审判,社会上存在“维权成本高、损害赔偿低”的评价。本案充分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声誉及为宣传推广产品商标的支出,侵权产品与原告产品系同类产品且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的相似程度,以及被告作为与原告同处同一县城内的销售者应知涉案产品侵权的过错程度,原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费用)等情节,全额支持了权利人的索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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