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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749901号“智仕ZHISHI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2
第62749901号“智仕ZHISHI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49901号“智仕ZHI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

第62749901号“智仕ZHISHI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49901号“智仕ZHI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87668号“智仕团队ABLETEAM及图”商标、第58913446号“智仕时代ZHISHISHIDAI”商标、第38941980号“智士网络ZHISHI NETWO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智仕ZHISHI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749901号“智仕ZHISHI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62749901 商标申请日期:2022-02-21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余丽端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3501)、广告宣传(3501)、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为他人推销(3503)、货物展出(3501)、商业橱窗布置(3501)、市场营销(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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