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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生万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600紫禁城珍品”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2
北京三生万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600紫禁城珍品”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70083号“600紫禁城珍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他人···

北京三生万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600紫禁城珍品”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70083号“600紫禁城珍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他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37591号、第623297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决定驳回申请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袜,服装,帽,手套(服装)”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一、二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我局经复审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我局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其针对上述新的驳回事由提交申辩意见。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障碍。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标识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前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紫禁城”通常被消费者理解为北京故宫的俗称,“珍品”可理解为“珍贵的物品”,申请商标文字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5870083号“600紫禁城珍品”商标:

申请/注册号:55870083 商标申请日期:2021-05-08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三生万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服装(2501)、服装(2502)、婴儿全套衣(2502)、服装(2503)、游泳衣(2503)、体操服(2503)、服装(2504)、雨衣(2504)、服装(2505)、戏装(2505)、鞋(脚上的穿着物)(2507)、帽(2508)、袜(2509)、手套(服装)(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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