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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级技术转移中心绩效考核评估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6
台州市级技术转移中心绩效考核评估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各类市级技术转移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充分发挥技术转移中心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规范绩效考核评估和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

台州市级技术转移中心绩效考核评估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各类市级技术转移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充分发挥技术转移中心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规范绩效考核评估和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中心是指大院名校、科创服务等机构与市科技局合作建立的各类技术转移中心、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  考核评估工作坚持注重实绩原则,引导和促进技术转移中心加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力度,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更好地发挥双创服务作用。

第四条  考核内容分基础部分、绩效部分和特别加分三部分,主要从机构建设管理、人才工作、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交流服务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体系详见附件)。

共建协议已明确年度任务指标的(或经过相应程序认定任务指标的),在参照指标体系考核的基础上,对年度重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重点考核。

第五条  考核评估工作每年年底进行。各技术转移中心在做好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格式上报考评材料,并主动配合做好各项考核相关工作。被考核单位须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责任。

第六条  考核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核查相关资料、评议等方式进行。在形成考评初步意见后,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考核结果。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60以下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

第八条  考核结果反馈给合作单位。考核“优秀”等次的单位,授予“台州市级技术转移中心年度绩效考评优秀单位”奖牌,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下一年度补助经费减拨30%;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中止合作。

第九条  技术转移中心补助资金采用前补助,以合作协议确定的补助额为基础,结合年度绩效考评情况确定下一年度补助金额,以无偿资助方式予以支持。

新建技术转移中心在签订合作协议后,市科技局在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补助资金,并予拨付。技术转移中心在补助资金到位当年接受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条  技术转移中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技术交流服务和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等服务工作中产生的会议费、差旅费、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等支出。财务管理按照台州市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技术转移中心为独立法人实体机构的,补助资金转入该中心账户,中心应按本办法规定的资金用途,规范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非法人实体的技术转移中心,补助资金由市科技局代管;当年补助资金若有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在拨付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时核减相应金额。

第十二条  相关用人单位要建立与绩效挂钩的工作人员报酬工资制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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