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潘某辉、刘某华、刘某珍、曾某、潘某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6被告人潘某辉、刘某华、刘某珍、曾某、潘某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入选理由】
假冒注册商标类犯罪犯罪嫌疑人通过淘宝、微信、拼多多等网络平台销售假冒产品。为了吸引消费者,犯罪嫌疑人不间断地用真品降价销售,提高店铺知名度和流量,为巨额销售作铺垫而真假混卖。此情况下,应告知犯罪嫌疑人的举证责任,比如所销售产品的合法来源,包括提供进货账单、供货商家相关地址、购货记录、付款记录等,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遇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时,可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在依法查明扣除相关真品货值后确定非法经营额。
【案例索引】
一审:椒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2刑初497号
【案情介绍】
2019年4、5月份开始,被告人潘某辉、刘某华(潘某辉丈夫)、刘某珍(刘某华姐)、曾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湖南省冷水江市等处生产、网络销售假冒沃隆注册商标的每日坚果,并销往浙江省仙居县等地。至2020年11月6日被查获,潘某辉等人通过淘宝、微信平台销售假冒伪劣沃隆坚果的金额合计1830余万元。潘某斌参与期间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700余万元。未销售的假冒沃隆坚果价值人民币81万余元。
【裁判内容】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潘某辉、刘某华、刘某珍、曾某、潘某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到一年半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八十万元到七万元不等,犯罪工具及赃物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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