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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罗某平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6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罗某平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入选理由】对于生产者已就有关侵权行为赔偿权利人,现权利人又发现该生产者生产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中流通而提起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应考虑以下两个方面:1.前诉和后案的诉请···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罗某平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

  对于生产者已就有关侵权行为赔偿权利人,现权利人又发现该生产者生产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中流通而提起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应考虑以下两个方面:1.前诉和后案的诉请明确请求判赔的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侵权期间、地域、产品范围是否相同或交叉,后案中的被诉侵权事实是否已为前案所涵盖;2.遵循总量控制的赔偿原则。如果前案中判决生产者赔偿的金额或者和解赔偿的金额已经能够较为充分地弥补权利人整体损失的,可以认为前案考量的生产者侵权规模已经涵盖了后案中的产品;反之,可以认为后案中的产品尚未纳入前案审理范围。另外,如果有和解协议,还应审查和解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案例索引】

  一审: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10民初412号

  【案情介绍】

  “潜水艇”系列商标权利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近年来在全国各地进行批量维权,其中对于同一生产商在全国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提起多起诉讼,这种情况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重复处理成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难点问题。

  本案被告罗某平系台州市路桥福信洁具厂(已注销)的经营者,认为被诉侵权行为已在(2019)浙0681民初12746号案件、(2019)鲁0881民初2552号案件中和解处理并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被告此后再无生产、销售被诉产品行为。原告再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处理。

  【裁判内容】

  结合本案案情,上述两案和本案的商标不完全相同,判赔金额亦不能充分地弥补权利人损失,故该二案不属于重复处理。上述两案和解协议明确原告不再追究台州市路桥福信洁具厂(罗某平)的法律责任,其他侵权案件另行处理。考虑赔偿金额及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本案亦不构成重复处理。综合涉案侵权行为的情节与性质、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较高、原告主张的赔偿范围限于重庆市、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判决赔偿数额为20000元。

  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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