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商标诉讼

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诉浙江弘业机械有限公司、吴某满、周某江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6
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Robert Bosch GmbH)诉浙江弘业机械有限公司、吴某满、周某江、黄某军、林某、李某华、李某平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入选理由】本案涉及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的事实认定标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及公司股东的责任承担方···

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Robert Bosch GmbH)诉浙江弘业机械有限公司、吴某满、周某江、黄某军、林某、李某华、李某平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

  本案涉及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的事实认定标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及公司股东的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运用证据规则,责令被告提供刑事指控犯罪期间的公司账册以及公司和股东财产独立的证据,同时参照同行业侵权商品的合理利润,估算被告的侵权获利。一方面厘清新旧商标法对赔偿金额的不同规定,向原告阐述刑事未作认定部分不能当然认为具有预判力,另一方面向被告解释民事责任大小的问题不因是否系直接责任人员而存在差异,民事赔偿数额不能简单以犯罪数额为基准,罚金是否缴纳不影响民事侵权赔偿。

  【案例索引】

  一审: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10民初416号

  【案情介绍】

  原告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Robert Bosch GmbH)系第1203118号图片、第1329333号图片、第1329334号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7类,包含电动手工具等。

  被告浙江弘业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10日,经营范围:电动工具、气动工具、手工具等。被告吴某满、周某江、黄某军、林某、李某华、李某平分别持有浙江弘业机械有限公司的股权。

  2013年至2018年4月,被告浙江弘业机械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全体股东明示或默示同意的情况下假冒原告“图片”和“图片”商标的电锤生产,产生的利润由全部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2018年4月,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被告浙江弘业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假冒电锤574台。调查期间,被告浙江弘业机械有限公司转移制假场所。2019年9月12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1002刑初269号刑事判决,认定涉案非法经营数额为22万,并判决被告浙江弘业机械有限公司、吴某满、周某江、黄某军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其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原告主张按照被告侵权获利进行赔偿,并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金额为500万元,同时请求被告浙江弘业机械公司的全部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诉讼期间,原告申请调查令获取了大量下游经销商、务工人员以及各股东的公安询问笔录,统计被控侵权产品总销售额为6000余万元。被告则抗辩其销售和分红并非全部为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最终,经过多次引导、磋商,双方最终达成100万元赔偿金额的调解方案。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你提供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双软认定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科技项目申报代理。



上一篇: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罗某平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下一篇:福建高登泵业有限公司、钟某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