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青岛海丽明商贸有限公司第62757615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3
青岛海丽明商贸有限公司第62757615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576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

青岛海丽明商贸有限公司第62757615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576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6286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产品实物及包装图片、宣传画册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757615号图形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包; 行李牌; 旅行用具(皮件); 手提箱; 行李箱; 抱婴儿用吊带; 婴儿背袋; 伞; 手杖,类似群1802;1804;1805;

申请/注册号62757615,申请日期2022年02月22日,国际分类18

申请人名称:青岛海丽明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人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89号30号楼803

上一篇: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火线精英 FIRE WARRIOR”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下一篇:深圳市誉国威科技有限公司“VIPMII”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