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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仑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6
壹仑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785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11911···

壹仑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785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11911号商标、第16316183号商标、第16823112号商标、第11697243号商标、第567034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四已被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中,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可以共存,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四撤销决定以及引证商标五的驳回复审决定均未生效,引证商标三经审理决定继续有效,故上述引证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078549号图形商标:

商品/服务 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 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 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电子出版物(可下载); 可下载的影像文件; 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 网络通信设备; 无线电设备 

类似群 0907;0901;

申请/注册号 63078549 申请日期 2022年03月07日 国际分类 9

申请人名称(中文) 壹仑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第22幢DC13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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