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德国际地材GD GAODEGUOJIDICAI及图”与“高德置地”商标等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5-21“高德国际地材GD GAODEGUOJIDICAI及图”与“高德置地”商标等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581401号“高德国际地材GD GAODEGUOJIDIC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131338号“高德置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164007号“高德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231412号“高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500833号“德高 JCDecau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服务地域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已被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尚未生效,但鉴于引证商标三的驳回结果对本案无实质影响,不影响案件结论,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将其作为在先商标予以评述。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高德”,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高德”与引证商标四中的中文部分“德高”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传播、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