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噗噗管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5-21“噗噗管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107646号“噗噗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46586号图形商···
“噗噗管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107646号“噗噗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46586号图形商标、第11999148号图形商标、第10935969号图形商标、第1199880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存在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产品包装等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