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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米饺”与“霞迷饺 火锅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6-28
“霞米饺”与“霞迷饺 火锅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014871号“霞米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2782934号“霞迷饺 火锅及图”···

“霞米饺”与“霞迷饺 火锅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014871号“霞米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2782934号“霞迷饺 火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长期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证据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盒饭”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盒饭”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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