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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云河公司与淮南市永超公司、张小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4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三初字第00010号原告:淮南市云河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孔店乡,组织机构代码55016819-0。法定代表人:郑礼云,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军,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民三初字第00010号

原告:淮南市云河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孔店乡,组织机构代码55016819-0。

法定代表人:郑礼云,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军,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轶,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实现律师。

被告:淮南市永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孔店乡九水公路,组织机构代码68495224-7。

法定代表人:丁秀永,经理。

被告:张小妹,1979年5月7日,系安徽省南陵县张小妹粮油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云河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永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小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云河米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云河米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云河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原告淮南市云河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万庆农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陈 思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鲁 丹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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