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利公告 >> 专利新闻

程魁、淮南市大润发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最高法民申43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淮南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该公司董事长。诉讼记录再审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43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淮南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记录

再审申请人程魁因与被申请人淮南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润发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6)皖民终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事实依据

程魁申请再审称,程魁于2011年7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人参果娃(镇园牌)”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2年2月2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13021××××.6。程魁依法缴纳该专利的年费,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受法律保护。2015年6月28日,程魁在大润发公司处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人参果娃”并开出电脑发票。从整体上看,被诉侵权产品整体似葫芦形,上半截外观与小孩头部相似,生有眼睛、鼻子、耳朵,产品下半截形似呈蹲踞状孩子腿,产品背后呈扁平形的人背,产品整体呈小孩形象。大润发公司销售的“人参果娃”与程魁的专利产品极其相似,构成侵害程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综上,请求法院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大润发公司负担。

本院审查查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本案的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大润发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害程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本案中,程魁享有名称为“人参果娃(镇园牌)”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13021××××.6),并依法缴纳该专利的年费。该专利处于有效法律状态,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程魁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为可食用的水果,本院将两者进行比对如下:两者整体外形形状均为葫芦形,上半截球形外观均与小孩子头部特征类似,均由眼睛、鼻子和耳朵组成,形似微笑的娃娃脸,背面均呈扁平状。从整体上看,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均由上下两部分组成,涉案专利上下两部分基本均等,被诉侵权产品上小下大;从孩童头部看,孩童头部均为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的主要部分,涉案专利的面部五官不明显,而被诉侵权产品面目五官清晰可辨,两者面部特征差异较大;从体表部分看,涉案专利体表无其他装饰物,被诉侵权产品体表装饰有两个“福”字。因两者存在上述差异,普通消费者通过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不足以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混淆或误认。二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特征没有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无不当。程魁关于大润发公司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再审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程魁的再审申请。

文书尾部

审判长  秦元明

审判员  李 嵘

审判员  吴 蓉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晨祎

【盛蓝知识产权】以上是关于“程魁、淮南市大润发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知识产权和科技资讯,如果你在商标注册、商标复审、商标撤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企业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遇到问题,可以随时和我们联系我们。


上一篇:淮南市云河公司与淮南市永超公司、张小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下一篇:山东艾德姆公司与淮南巨万公司、淮矿西部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