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利公告 >> 专利新闻

山东艾德姆公司与淮南巨万公司、淮矿西部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4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2民初69号原告:山东艾德姆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百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S某某,山东济南齐鲁科技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Y某某,山东济南齐鲁科技专利事···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7)内02民初69号

 

原告:山东艾德姆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百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S某某,山东济南齐鲁科技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Y某某,山东济南齐鲁科技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淮南巨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S某某,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S某某,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矿西部煤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乃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依力B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祥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W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C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J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Y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艾德姆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巨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淮矿西部煤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山东艾德姆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200720023022.5号专利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代理费、公证费及差旅费等7.5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第200720023022.5号专利原告于2008年4月2日获得专利权,该专利权一直处于有效法律状态。被告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生产销售与原告专利相同的产品并与原告在市场上产生了恶性竞争,导致原告遭受较重的经济损失。被告的产品销售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区泊江海子矿,显示的滚轮罐耳产品结构落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法规定。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2017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408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一种轻型滚轮罐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200720023022.5)全部无效。鉴于原告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宣告全部无效,本院可依法驳回原告基于本实用新型专利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艾德姆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山东艾德姆机电有限公司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4475元,退还给原告山东艾德姆机电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志  强

审 判 员  包  杏  花

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景  文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以上是关于“ 山东艾德姆公司与淮南巨万公司、淮矿西部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知识产权和科技资讯,如果你在商标注册、商标复审、商标撤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企业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遇到问题,可以随时和我们联系我们。


上一篇:程魁、淮南市大润发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下一篇: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大米案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