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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宫国际PALACE INTERNATIONAL及图”与“丽宫”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6-28
“丽宫国际PALACE INTERNATIONAL及图”与“丽宫”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2854700号“丽宫国际PALACE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经审理查明:第5050879号“丽···

“丽宫国际PALACE INTERNATIONAL及图”与“丽宫”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854700号“丽宫国际PALACE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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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第5050879号“丽宫”商标、第18710558号“丽宫”商标、第18710733号“丽宫”商标、第3265739号“丽宫酒店PALACE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申请商标与第3709852号“palace.巴及图”商标、第6499799号“宫殿牌Palace”商标、第11029611号“皇庭御膳 黄老邪 PALACE FOOD及图”商标、第922461号“宫”商标、第12315132号“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至九)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九整体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签署了商标共存协议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亦有所区别,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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