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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泰克斯”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6-30
“迪泰克斯”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000479号“迪泰克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739295号“迪奥克斯DOCS”···

“迪泰克斯”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000479号“迪泰克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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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739295号“迪奥克斯DO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76812号“迪泰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海关报关单、销售发票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迪泰克斯”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标识“迪奥克斯”、引证商标二“迪泰克”相比较,其文字组成、呼叫相近,含义亦区别不明显,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防盗报警器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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