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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禽始皇烤卤有限公司“禽始皇QIN SHI HUANG”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8
深圳市禽始皇烤卤有限公司“禽始皇QIN SHI HUANG”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269282号“禽始皇QIN SHI HU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

深圳市禽始皇烤卤有限公司“禽始皇QIN SHI HUANG”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269282号“禽始皇QIN SHI HU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具有独创性、显著性和识别性,并经过使用已具有相当大的知名度,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902504号“禽始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在其他类别上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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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加盟合同、电子账单、宣传册等原件或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禽始皇”与引证商标“禽始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腌制蔬菜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二者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板鸭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禽始皇QIN SHI HUANG”指定使用在肉罐头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称申请商标在其他类别上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269282号“禽始皇QIN SHI HUANG”商标

申请/注册号:2326928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23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深圳市禽始皇烤卤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牛肚(2901)、板鸭(2901)、鱼制食品(2902)、蛋(2906)、腌制肉(2901)、豆腐制品(2913)、肉罐头(2903)、加工过的花生(2911)、发菜(2912)、腌制蔬菜(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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