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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乐家有限公司“美乐家”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3
美乐家有限公司“美乐家”商标注册案例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1 23998680 35 2017年05月08日 美乐家 美乐家有限公司申请人因第23998680号“美乐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

美乐家有限公司“美乐家”商标注册案例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23998680 35 2017年05月08日 美乐家 美乐家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98680号“美乐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458101号“乐美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11063号“家乐美JIA LE M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482047号“美乐佳商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911416号“美索乐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441665号“美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的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家”与“佳”的词典解释;引证商标四、五的商标信息。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五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美乐家”与引证商标一文字“乐美佳”、引证商标二认读中文部分“家乐美”、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部分“美乐佳”、引证商标四文字“美索乐家”、引证商标五“美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直接邮件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室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注册号 23998680 申请日期 2017年05月08日 国际分类 35

申请人名称(中文) 美乐家有限公司

申请人名称(英文) MELALEUCA,INC.

申请人地址(中文) 美国爱达荷州爱达荷福尔斯市65号大街西4609号

申请人地址(英文) 4609 W.65TH S.,IDAHO FALLS,ID 83402,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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