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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星空演讲 与浩瀚相遇STAR TALKS”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8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星空演讲 与浩瀚相遇STAR TALKS”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1630832号“星空演讲 与浩瀚相遇STAR TALK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星空演讲 与浩瀚相遇STAR TALKS”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1630832号“星空演讲 与浩瀚相遇STAR TALK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4357686号“星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先已有诸多包含“星空”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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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判决书;申请商标相关报道;相关商标档案等。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商品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大会”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演出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闻节目制作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大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1630832号“星空演讲 与浩瀚相遇STAR TALKS”商标

申请/注册号:21630832 商标申请日期:2016-10-20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培训(4101)、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4102)、组织表演(演出)(4102)、安排和组织大会(4102)、流动图书馆(4103)、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4104)、现场表演(4105)、筹划聚会(娱乐)(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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