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株式会社 “NV”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8东丽株式会社 “NV”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769166号“N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1499999号“N.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假牙、眼科器械”商品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假牙、眼科器械”商品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透析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它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第23769166号“NV”商标
申请/注册号:2376916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5 国际分类:10类 医疗器械
初审公告日期:2018-10-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1-28 专用权期限:2019-01-28至2029-01-27
申请人:东丽株式会社
商品/服务项目:医疗器械和仪器(1001)、透析器(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