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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829107号“天冰”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6
第62829107号“天冰”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29107号“天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4014号商标···

第62829107号“天冰”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29107号“天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4014号商标、第12941668号商标、第13576667号商标、第1542361号商标、第674028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权利状态均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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