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天欣 TIANXI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2山东天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天欣 TIANXI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563575号“天欣 TIANX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5683367号“天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复审,放弃在3009群组“米粉(条状)”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372883号“天欣T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设计理念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待撤销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在商标局驳回的商品上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商标及相关产品的宣传使用图片、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1.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2.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对委托人有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授权。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米粉(条状)”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商标局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粉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中文“天欣”、英文“TIANXIN”及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显著识别中文“天欣”,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粉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食用面粉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563575号“天欣 TIANXIN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356357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3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山东天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佐料(调味品)(3016)、调味品(3016)、调味酱(3016)、鸡精(调味品)(3016)、味精(3016)、香辛料(3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