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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登市东琦工具厂(原告)与李善海(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
文登市东琦工具厂(原告)与李善海(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情]“文工”牌注册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文登市东琦工具厂,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8类):龙头扳手:扳手(手工具);撬杠;锤(手工具);钳子;棘轮···

文登市东琦工具厂(原告)与李善海(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

“文工”牌注册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文登市东琦工具厂,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8类):龙头扳手:扳手(手工具);撬杠;锤(手工具);钳子;棘轮(手工具);螺丝刀子;断线钳子(钳子);螺丝攻的金属部分。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8月21日至2018年8月20日。

2012年12月14日,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2)临河刑初字第547号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自2011年4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李善海生产假冒文登市东琦工具厂“文工”牌注册商标的棘轮扳手192箱,并已销售147箱,现场被查获并收缴45箱,涉案价值共8.3万余元,并判处李善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5000元。

[审判]

临沂中院一审认为,“文工”牌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人为原告东琦工具厂,被告李善海实施了生产、销售假冒原告“文工”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棘轮扳手的行为,已由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所确认,被告李善海亦未提供证据推翻上述事实,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被告李善海实施了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决:一、被告李善海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文登市东琦工具厂“文工”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二、被告李善海赔偿原告文登市东琦工具厂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合理开支损失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文登市东琦工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1050元,由原告文登市东琦工具厂负担735元,被告李善海负担315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上诉,且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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