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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苍山县宝庆超市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
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苍山县宝庆超市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案情]2002年9月2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香港嘉华珠宝有限公司系第1922756号“嘉华”文···

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苍山县宝庆超市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

2002年9月2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香港嘉华珠宝有限公司系第1922756号“嘉华”文字注册商标、第3944809号“華”字图文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原告依法受让上述两注册商标。

2013年10月22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来到被告的宝庆商城,以1517元的价格购买了18K钻石女戒一枚,该商品包装盒内侧标有与原告的第3944809号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華”图文标识,并标有“香港嘉華珠寶”字样,戒指标签上标有与原告的第3944809号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華”图文标识,并标有“嘉華珠寶”字样。该商品包装盒上未注明生产厂家等信息。原告未提交其公司生产并销售的正品同类产品进行比对。

另查明,被告当庭提交了2011年11月25日其商城内柜台经营者贾辉与原告签订的《嘉华珠宝特许连锁加盟经营合同》一份,该合同甲方落款处盖有原告公司公章。合同约定贾辉向甲方支付品牌联合推广费10000元后取得嘉华品牌的特许经营资格,特许连锁加盟期限为2011年11月28日至2012年11月27日。

[审判]

临沂中院认为,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依法取得第1922756号“嘉华”商标、第3944809号“華”图文商标的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宝庆公司的商城柜台内销售有标有与原告的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商品。原告未提交其公司生产的正品同类产品与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进行比对,仅从被控侵权商品本身无法确认该商品是否为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另外,被告提交的其柜台经营者贾辉与原告于2011年11月25日签订的特许连锁经营加盟合同能够证明在2011年11月28日至2012年11月27日期间,原告与贾辉之间存在加盟经营合同关系,在此期间贾辉有权购进并销售原告的“嘉华”珠宝首饰。原告对该加盟合同及合同上的公章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反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控侵权商品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判决:驳回原告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判决后,原告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后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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